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暂行办法(校发﹝2018﹞1号)

点击数:2018-03-12 16:45:49 来源: 四川农业大学 离退休管理处

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逝世善后工作,体现文明治丧、简办丧事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》(中办发[2013]23号)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川委办[2014]3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修订本办法。

一、教职工逝世后,由所属中层单位负责起草讣告,并征得逝者家属意见,以所属中层单位名义发布。讣告应对逝者生平作扼要介绍和客观评价,内容须与档案记载一致。

二、教职工逝世后,要治丧文明、丧事从简,自觉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他人合法权益,不在城区街道、居民区、校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。

三、教职工逝世后,学校不成立治丧机构、不召开追悼会, 学校或中层单位可以不同方式慰问逝者家属。

四、教职工逝世后,如家属提出需举行遗体告别仪式,由逝者所属中层单位协助办理。

五、正处级及以上干部、正高级职称人员逝世,可在校内媒体发布简要消息。

六、教职工逝世后的丧葬费、抚恤费及其生前医疗费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七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川农大校人发[2013]33号文件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人事处、离退休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川农业大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8年3月12日

【作者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审稿人:(Top) 返回页面顶端